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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五章 固定资产退还

第六章 固定资产维修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防止资产的闲置和损失浪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湖北青基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五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办公设备。指专用设备、电器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家具用具等。

   (三)车辆设备。 

   (四)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一)综合信息部依据《固定资产目录》(附件1)负责相应固定资产的年度预算编制、购置和调拨处置。

  (二)后勤服务部负责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等工作,并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并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

  (四)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条 综合信息部和后勤服务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后勤服务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发生固定资产被窃、遗失、损失时,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说明原因,如属责任事故须按固定资产现值予以赔偿。

   第八条  固定资产核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北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会计政策》和《湖北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内部调剂、受赠、租赁等。凡能通过内部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预算管理

   (一)固定资产配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预算。综合信息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预算,与后勤服务部核对后,汇总编制机构固定资产总预算,经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按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二)各部门须严格执行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

  (一)纳入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的固定资产,由综合信息部统一购置。对于一般固定资产购置,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供应商的选择不少于三家);对于购置固定资产单价在三十万元以上或批量购置同一固定资产价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须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文件和成交合同交财务管理部备案。

  (二)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及审批:使用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应先由综合信息部和后勤服务部核对,确定无此类(闲置)物品可调剂使用后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附件2),经程序审批后即可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