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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NGO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图)

英国NGO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 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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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青基会通讯2006年第3)

 

 

 

 

 

 

英国的慈善组织

  在英国,官方和大众媒体较少使用“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术语,而更多的使用传统用语“慈善组织”(Charity  Organization),近年来比较通用的是“志愿和社区组织”(Voluntary  and  Community  Organization)一词。后者和前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除了包括民间公益性组织以外,还包括各种形式的互益性组织,而慈善组织则主要强调公益性的一面。英国的专家把“慈善组织”定义成为:为了广泛的公共利益而设立,非营利、非政府、从事各种慈善性公益活动的组织。考虑到“慈善组织”一词在中国一般具有较为狭义的用法,本文多使用“民间公益组织”一词,泛指英国的慈善组织。  
  英国的民间公益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2-13世纪,英国就出现了约500多家民间志愿性的公益慈善组织。160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民间公益组织的法规——《慈善法》,该项法规不仅划定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范畴,强调了这类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慈善性和民间性等原则,而且提出了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慈善事业的法定框架,给出了进行各种形式社会募捐以筹措公益资源的法律依据。这项法规对于英国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18世纪以后,伴随英国工业化的进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益慈善性的非营利组织:一批成功的工厂主或企业家出于博爱目的纷纷成立慈善组织;市民们基于社区互助与自我服务的目的也纷纷设立自己的慈善组织;越来越多的人们关心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许多知识分子、政治家、工会活动家、社会活动家等也纷纷成立影响公共政策的各种公益性的游说组织。慈善组织数量越来越多,就业规模越来越大,对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公益慈善部门逐渐成为英国社会中与政府公共部门、私人企业部门相平行、相独立和相辅相成的民间公益部门。  
  最近半个世纪,英国的政府公共部门、私人企业部门和民间公益部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二战以后工党政府上台,通过推行“国有化”,将原来由许多慈善组织提供的社会公益服务接管成为政府公共服务。布莱尔政府推行的所谓“现代化”,强调的一方面是要建立一个强大的、积极活动的民间公益部门,另一方面是政府和民间公益部门积极的合作。 
  英国民间公益组织的主要活动领域包括:扶贫救济,教育援助,宗教慈善,卫生健康,社会及社区福利,历史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动物保护及福利,业余体育运动,促进人权与和解,针对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处,科学研究及普及。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截至2002年底,有近20万家民间公益组织,其中在英国慈善委员会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共18.6万家,它们的总资产额约达700亿英镑;专职人员的总就业规模达50万人,占全英就业人口总量的约百分之三。  
  在英国,年收入在1000英镑以上的慈善组织须向英国慈善委员会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慈善委员会的监督管理。英国注册慈善组织的一般条件是:  
  第一,要注册的慈善组织,须和其它慈善组织在工作内容上不重复;  
  第二,慈善组织须有自己的管理章程,明确组织的目标及其管理方法。章程可以是理事会的文件、组织宪章或相应的法规; 
     第三,依照英国《托管人管理法》组成托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应包括来自政府公共部门、所在社区、私人企业部门的代表。理事会成员可直接受雇于慈善组织,但不能有其他商业目的。慈善组织必须按捐款人及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导向进行运作与管理。
  英国慈善组织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拥有广泛和大量的志愿者资源。慈善组织的有酬员工只占其经常就业的约三分之一,绝大多数是各种形式的志愿者。在英国,平均每一个16岁以上的成年人每个月都会从事某种形式的志愿服务。  
  在英国,民间公益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有着一套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