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一)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
(二)用于发展湖北青基会宗旨相一致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公益组织,继续用于公益目的,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