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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方式

人民币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水果湖支行

户名:

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账号:

3202005909000228570

支付宝:

hbxwgc@qq.com

捐款受理单位:

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三路5号

邮编:430071

捐赠热线:

027-87233550
027-87367273

邮箱:hbxwgc@126.com

请在捐款时指定用途。如果您未指定捐款用途,我们将视作”无指向捐赠”公益项目用款。

第四章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国内外团体、机构、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捐赠人对捐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是指:

(一)投资企业经营;

(二)涉及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省性募捐;

(四)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